(原標題: 發票使用量大的企業可申請使用冠名發票)
【導讀】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就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廣州代理記賬小編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以下簡稱《通知》),就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如果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申請使用冠名發票。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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