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代理記賬解惑:利息支出是否開票)
【問題】
利息支出完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中關于允許所得稅前扣除條件,是否就不用取得發票了?
【廣州代理記賬機構解答】
《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廣州代理記賬機構小編了解到,通常情況下,要求付款方與合同人以及實際發生交易方是一致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借貸款行為取得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即使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中利息支出的規定,也不得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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