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企業債券投資所得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
債券是發債人為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票面標的面額、利率、償還期等給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債券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因其安全性好、收益高、流動性強的特點,受到投資者普遍青睞。不少企業在資金充裕的情況下,會選擇將資金投向債券市場。不過,對于企業的債券投資收益,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要分情況對待 哪些債券利息收入免稅或減稅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明確,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公告)又進一步明確,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對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下稱公式一)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 “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定期免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定期減稅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規定,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轉讓債券所得并計應納稅所得額 國債轉讓收入根據36號公告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至于轉讓國債收入實現日期的確定,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前述公式一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轉讓國債收益(損失)。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成本,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成本,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其他債券轉讓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轉讓公司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鐵路建設債券,對其取得的收入應全額并計應稅收入。同時,對購入債券的成本應全額扣除。而企業持有地方政府債券、鐵路建設債券,對其未到期轉讓的應收利息處理,財稅[2011]76號文件和財稅[2011]99號文件通知均未予明確,因此,在轉讓這兩種債券時,應將企業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并入債券轉讓所得額申報納稅。 實例說明 自2009年以來,某紙業有限公司為提高閑置資金的收益率,投資購買了幾種類債券: ①2009年4月13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認購某地方政府發行的2009年債券,票面金額合計50萬元,票面注明年利率為1.7%,付息日期為每年4月13日;201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利息收入0.85萬元,并于同年10月22日將該債券轉讓,轉讓價合計51.1萬元。 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11]76號文件規定,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0.85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轉讓地方政府債券業務,應確認的債券投資成本為50萬元,轉讓收入51.1萬元,且公司在2011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間的應收利息,也應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故轉讓地方政府債券所得為1.1萬元,應申報納稅。 ②2010年5月23日,公司以100.3萬元在滬市購買1萬手某記賬式國債(每手面值為100元,共計100萬元),起息日為2010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兌付利息,票面利率為3.01%。2011年3月17日,公司將購買的國債轉讓,取得轉讓價款105.6萬元。 稅務處理:在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的情況下,該公司購買國債的成本為100.3萬元,對公司國債利息收入的認定,根據36號公告,在兌付期前轉讓國債的,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公司在國債轉讓時實際持有天數為300天(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根據公式一計算國債利息收入為:100(萬元)×(3.01%÷365)×300=2.47(萬元),該項利息收入免稅。公司國債轉讓所得為:105.6-2.47-100.3=2.83(萬元),應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③2011年10月14日,該公司向承銷商認購20年期鐵路建設債券150萬元,票面注明年利率6%,付息日期為每年10月13日。 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11]99號文件規定,對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規定從發行主體收取的債利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發生將持有債券轉讓的,應將轉讓收入扣除債券投資成本(150萬元)后的余額,作為鐵路建設債券投資收益或損失,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2011年8月18日,通過網上認購方式,公司認購某企業2011年第一期債券200萬元,期限為兩年,票面年利率5.48%,付息日期為每年8月18日。 稅務處理:公司每年收到發行者的債券利息時,應按規定并計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轉讓的,應將轉讓收入扣除投資成本(200萬元)后的余額,作為債券投資的收益或損失,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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