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對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規定)
【廣州財稅代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對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規定?
【廣州財稅新視點】:一、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非固定業戶在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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