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怎樣繳納增值稅)
廣州財稅視點: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怎樣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
(一)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試點地區。
(二)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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