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轉讓技術所含設備是否可以享受稅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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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會計記賬公司案例概況
T公司是一家通過高新技術認證的生物技術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公司將一項專利技術以780萬的價格轉讓給R公司。T公司財務部門單獨核算該筆技術轉讓所得,分攤了期間費用,并按規定扣除技術轉讓成本及相關稅費后,確認該筆技術轉讓所得為300萬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減免稅備案手續。
在對R公司的稅收專項檢查中,檢查員發現R公司一筆780萬元無形資產中竟包含了一套100萬元的設備。R公司稱該設備是T公司轉讓給他們的一項專利技術中包含的必要硬件設施。
檢查員通過協查確認了該事項。提請延伸檢查,經檢查組對T公司進行檢查、取證,T公司承認該設備系公司2010年購入,相關成本、折舊當年已入賬,2011年轉讓專利技術給R公司時考慮到該設備為實現技術的必要條件,故將該設備與專利技術一起打包以780萬的價格轉給了R公司,轉讓時該設備賬面價值為100萬元。由于該設備屬于固定資產,不屬于技術轉讓收入,不適用技術轉讓所得稅及營業稅減免政策。稅務機關核定對T公司轉讓給R公司的設備按100萬元的計稅價格以“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理,責成T公司補繳增值稅17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15萬元。
T公司認為:
該套設備是公司所轉讓專利技術必需使用的硬件設備,與該專利技術密切相關,是實現專利技術的載體,故應該可以作為專利技術的一部分享受免稅優惠。
檢查員則認為: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政策明確規定,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T公司轉讓給R公司的設備明顯不屬于技術性收入,不能列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減免政策。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
第三條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
第一條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第二條 關于營業稅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責成T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5萬元,補繳增值稅17萬元,并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技術轉讓涉及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兩項減免政策,規定比較多,企業在操作時應該吃透政策,單獨、準確核算,并記得一定要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準備的資料包括:技術轉讓合同(副本)、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營改增后技術轉讓的規定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 免征增值稅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愛稅網點評:
根據《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本案中,T公司轉讓給R公司的設備明顯不屬于技術性收入,不能列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得享受技術轉讓稅收減免政策。
技術轉讓涉及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兩項減免政策規定比較多,企業在面對稅務處理存在疑惑時,應該尋求外部稅務專家的幫助,規避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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