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記賬公司的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分析)
對小微公司中月銷售額不超越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經營稅,并暫不規定減免期限。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公司增值稅和經營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通知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公司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越2萬元的公司或非公司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經營稅交稅人中月經營額不超越2萬元的公司或非公司性單位,暫免征收經營稅。
國務院這一針對小微公司“暫免征收”增值稅、經營稅的優惠方針,對小微公司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為了讓幫助公司正確處理增值稅、經營稅免征會計核算的實務問題,現廣州記賬公司對免征增值稅和經營稅的會計處理作如下分析。
一、“暫免征收”的增值稅,不屬于會計上規范的政府補助。
依據新公司會計準則定義:“政府補助,是指公司從政府無償獲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有兩個基本特征:無償性和直接獲得資產。廣州記賬公司以為中小公司享用的減征增值稅的優惠方針,只契合無償性特征,并未直接獲得資產,而是在交稅申報時直接減征,在交稅申報表中體現為“本期應交稅額減征額”。《公司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關于政府補助中明確規定:“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公司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因此上述暫免征收的增值稅,不適用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不計入經營外收入科目。依據公司會計準則對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增值稅減征減少了公司的負債,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該契合“日常活動”且“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特征。廣州記賬公司綜合分析會計準則中政府補助和收入的定義,將減征的增值稅稅額納入收入的范疇是恰當的。
另一方面,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方針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對抵減增值稅稅款由公司沖減管理費用而不是確以為經營外收入,可以進一步判斷這類沒有直接獲得資產的抵、減免稅額不作為公司會計準則中政府補助所規范的事項。
二、會計核算實務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同時因為該方針中的2萬元屬于起征點概念,月銷售額超越2萬的,全額征收增值稅,只有月度終了,方能判斷是不是免征。因此在會計核算時,必須遵循價稅分離原則。廣州記賬公司對于中小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按照價稅分離原則分別確認主經營務收入和應交增值稅,月度終了,依據公司的經營收入情況,判斷是不是享用方針優惠,享用免征方針的,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當期貸方發生額轉入“主經營務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市公司為小規模交稅人,2013年8月份獲得營改增應稅(代理記賬服務)服務含稅收入為206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收訖。
1、確認經營收入,會計分錄如下:(為了便于表述,會計科目以當月合計數列示,財務人員日常做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發生的經濟業務逐筆記錄,下同)
借:銀行存款 20,600.00
貸:主經營務收入--代理記賬服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00.00
2、分析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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